青海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典型案(事)例
行政公益诉讼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安全隐患 公益诉讼巡回检察 协作机制
针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中发现的砂石料加工点因生产等不规范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对污染环境、违规取水等生态损害问题进行整治,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海东市循化县积石镇大别列村村民马某某以处置移民迁移点预制板块为由,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许可,擅自在位于黄河保护界限范围内的黄河流域循化段积石镇大别列村河北迁移点处开展大规模砂石料堆积、砂石料加工作业,存在作业现场未采取防尘措施、埋设管道违规取用黄河水、违法将洗砂污水排放至河道等行为,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5年5月,甘青两省检察机关联合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时发现该线索,交由海东市循化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循化县院)办理。循化县院通过现场勘验、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水质检测、无人机拍摄等方式调查取证并查明,2025年初,马某某以处置移民临时安置点预制板块为由,在未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无经营行政许可和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黄河保护界限范围内大量堆积砂石料,并埋设管道违规取用黄河水对砂石料进行加工生产和销售,现场无任何防尘措施,加工过程产生的洗砂污水通过田间水渠排放到黄河,致使黄河流域循化段生态环境受到侵害,同时,该砂石料加工点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场地内配备灭火器数量不足、工业用氧气罐堆放不规范、电线私搭乱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2025年5月27日,循化县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邀请听证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行政机关召开听证会,围绕公益受损情况、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及如何进行整改等事项进行听证,认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各部门立足职责,通过采取责令砂石料场停止违法生产行为,拆除侵占河道设备及违建并恢复河道原状,建立“水务+环保+自然资源”跨部门巡查机制,定期开展浸没区、河道重点区域联合检查等方式,确保黄河水资源利用和监管走向规范化。
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行动,于6月3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责令涉案砂石料加工点及时停止生产加工砂石料、违法排污、违规取水等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机械设备及违建并恢复河道原状,并在检察建议整改期限内书面回复循化县院。2025年7月24日,循化县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等赴现场实地查看整改情况,场地内砂石料加工设备已全部拆除,砂石原料、装载机等已全部清除完毕,场地内堆放的氧气罐及私搭乱接电线均已清理,河道已恢复原貌,公益受损问题得到解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黄河河道违规取水和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亟需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检察机关针对砂石料加工点违法作业破坏黄河生态问题,依法督促各主管部门立足职能,及时采取措施整治违法行为,有效保护了黄河生态安全。案件的成功办理,既是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的实践成果,也是落实甘青两省跨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有效举措,为推动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贡献了检察力量。
针对黄河核心区内违法养殖威胁黄河水生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督促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责令涉案企业限期拆除黄河贵德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核心区的养殖设施,助力政府如期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有效保护了黄河贵德段生态安全。
2024年,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青海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未将黄河贵德段、黄河尖扎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核心区划定为禁养区,青海某生态渔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渔业公司)长期在黄河贵德段核心区养殖鲑鱼等。2025年2月,青海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青海省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要求,将某渔业公司养殖区域划定为禁养区。2025年3月27日,贵德县渔业主管部门向某渔业公司发出《限期拆除养殖设施通知书》,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巡回检察中发现,直至2025年5月,该公司一直未按要求拆除,养殖设施仍在使用,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2025年5月,海南州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巡回检察中发现,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青海某生态渔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在黄河贵德段核心区养殖鲑鱼”问题未彻底整改到位,初步调查查明,某渔业公司在位于贵德县的拉西瓦水库进行水产养殖,企业养殖证审批期限为2014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16日,但2024年9月16日后,该企业在养殖证过期未准予延期情况下,仍继续进行水产养殖活动。
另查明,2024年,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青海省制定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2025年2月,青海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整改任务清单要求,将某渔业公司养殖区域划定为禁养区。2025年3月,贵德县渔业主管部门向某渔业公司制发《限期拆除养殖设施通知书》,但截至2025年5月,某渔业公司一直未进行拆除,因协商拆除困难,进度缓慢。
海南州检察机关调查认为,贵德县渔业主管部门虽制发了《限期拆除养殖设施通知书》,但未督促涉案企业及时整改,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2025年5月15日,海南州贵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贵德县院)依法立案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某渔业公司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跟进执行情况,确保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同时,贵德县院积极派员参与政府与某渔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沟通协商,开展释法说理,促进问题整改。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于2025年6月6日向某渔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按期整改,截至6月底,某渔业公司拆除养殖网箱130个,清运鱼苗32.8万余尾,整改工作全面完成。
黄河保护核心区是黄河流域中生态功能极其重要、生态环境极为敏感脆弱的区域,保护黄河核心区就是保护黄河的“源头活水”。检察机关通过生态环境巡回检察聚焦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精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检府协作,合力推动对黄河流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核心区的保护,有效推动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护航全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检察机关以跨区域协作为破解生态保护难题的有力抓手,与相邻省份检察机关探索开展联合巡回检察,针对发现的采挖湿地泥炭破坏黄河上游湿地生态等突出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惩治破坏黄河上游泥炭资源违法行为,及时修复受损湿地生态环境,有效维护了三江源生态环境。
泥炭地是一种特殊的湿地类型,作为重要的储碳库和吸碳库,被誉为气候变化的“缓冲器”,具有涵养水土、蓄洪防旱、净化环境、调节气候、保持生物多样性、防治土壤沙化等综合功能。近年来,果洛州久治县辖区内让涅合沟采挖泥炭问题时有发生,严重破坏湿地生态。2023年5月,果洛州久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久治县院)与四川省阿坝县检察院在开展跨区域联合巡河工作中发现,阿坝县、久治县辖区内非法采挖泥炭资源问题仍然存在,对高原牧区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其中,久治县智青松多镇辖区内让涅合沟存在采挖泥碳情形,约1406平方米的植被和泥炭被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3年5月20日,久治县院对该线索依法立案审查,并第一时间邀请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有关专家联合开展现场勘查,固定相关证据。调查查明,久治县智青松多镇辖区内让涅合沟约1406平方米泥炭资源被非法采挖,地上植被遭到破坏。受平均海拔高、年均气温低等因素影响,久治县泥炭资源并不丰富,一旦遭破坏,恢复至原始状态难度十分大,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3年7月18日,久治县院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修复被破坏湿地生态,并加强宣传力度,强化群众环保意识,守护好青山绿水。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召开联席会,制定修复方案,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表示,考虑到如对被破坏区域进行刷坡治理,会造成草原植被进一步破坏,结合当地地貌、气候等特点,计划采取对被采挖地点进行填埋、覆草的方式,最大限度修复受损生态,预计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平整种草等治理工作,以达到最佳治理效果。
2024年7月,久治县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对该案件开展“回头看”,被采挖点填埋、覆草等修复工作已全部完成,受损生态得到有效恢复。
泥炭又称草炭土,属于不可再生资源,是“中华水塔”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采挖泥炭行为对高原牧区及黄河上游生态具有严重地破坏性。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托生态环境跨区域协作,加强与相邻省份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通过生态环境巡回检察打破地域壁垒,高质效办理区域性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既以精准监督破解了草原生态保护难题,又以跨区域协作履职织密了高原生态保护网,充分彰显了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在跨区域生态保护中的优势。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跨区域协作机制作用,依托“河湖长+检察长”机制,针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发现的两省交界区域存在的未经审批许可擅自在黄河支流河道非法采砂,威胁黄河流域生态健康和河势稳定问题,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有效解决了黄河流域生态受损问题。
且龙河发源于青海省同仁市瓜什则乡西河来滩,向东汇入大夏河,属黄河二级支流。2024年6月25日,黄南州同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同仁市院)与市河湖长办公室、甘肃省夏河县检察院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联合巡河发现,且龙河河道内存在非法采挖砂石、河道内砂石随意堆放,造成河道阻塞、变道,严重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影响行洪安全问题,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同仁市院对上述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无人机航拍、制作勘验笔录、走访调查等方式查明,斗某在同仁市瓜什则乡(甘青交界处)实施旅游厕所建设项目,2024年6月21日,斗某在未取得采砂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且龙河河道内非法采挖砂石200立方米,无序开采导致岸坡受到不同程度破坏,河道内形成深浅不一的砂坑。其非法采挖行为遭到村民阻止,斗某遂将采挖的全部砂石随意堆积至河道内,导致河道改向,严重妨碍了河道行洪安全,危害河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非法采挖行为监管不到位,致使河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4年6月28日,同仁市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共同赴且龙河河道受损现场,向行政主管部门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修复受损河道,恢复河道原貌。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违法行为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督促违法行为人于6月30日前将非法采挖的砂石全部回填平整,恢复河道原貌。2024年7月10日,同仁市院联合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回头看”对河道恢复治理情况进行核查,开采形成的砂坑已回填平整,河道已基本恢复原貌,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保护。
河道非法采挖,是河湖“四乱”突出问题,临近两省交界处的违法采砂等破坏生态行为,易出现监管盲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巡回检察机制作用,主动加强与水利部门及相邻省份检察机关的融通协作,依托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及时发现两省交界地带存在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进一步凝聚黄河生态保护合力,维护砂石采挖管理秩序,消除河道行洪安全隐患,有效保护了黄河上游生态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 古树名木保护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延伸监督 协同履职
古树名木是生态系统中的“基石物种”,玉树地区古树名木保护对三江源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有重要作用。针对辖区古木名树保护存在的组织协调不足、资金保障薄弱、文化价值挖掘不深、宣传普及不够等系统性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职能部门具体履职、政府部门统筹推进,从健全机制、保障投入、强化宣传等方面构建全链条古树名木保护体系,实现了古树名木保护的协同治理。
2025年3月,玉树州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巡回检察中发现,辖区内部分古树名木保护不到位,通过运用果洛州玛沁县古树名木保护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玉树市市域内存在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不全、未设立保护标识、日常养护管理不到位、倾斜树体未及时采取支撑加固措施、因建设需求人为破坏生长环境等问题,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玉树州检察机关及时通过实地勘验、询问周边干部群众、调查走访、调阅资料等方式,对市域内古树名木现状及保护情况开展全面、细致、深入的专项调查,查明玉树市内88株古树名木存在保护设施不全、未设立保护标识、日常养护管理不到位、倾斜树体未及时采取支撑加固措施以及生长环境恶劣等问题,行政主管部门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2025年4月18日,玉树州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玉树市院)立案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规定,玉树市院于2025年5月7日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充分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古树名木进行全面排查,实行“一树一档”管理,对辖区内所有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识、警示牌、防护栏、防雷装置(一级古树)等必要保护设施,建立健全古树名木常态化养护和巡查机制,对被人为破坏生长环境致生长状况不良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古树,运用专业技术或委托专业机构制定抢救复壮方案,采取支撑加固、树洞修复、虫害防治、河道改道、土壤改良等措施,改善古树生长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落实检察建议内容,及时更新完善古树名木数据库,并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复壮和宣传专项工作。申请投入资金38.76万元对能立即修复的问题,采取安装防护围栏、设置标识牌、整形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施肥、修补树洞等方式进行修复。对于部分整改资金需求较大、实施周期较长的问题,逐级申请省级主管部门纳入2026年古树名木复壮养护资金项目。
玉树市院在督促落实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过程中,针对政府层面存在组织领导缺失问题,主动延伸监督,向玉树市人民政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政府层面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玉树市古树名木保护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补充调查工作,明晰行业监管、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三级保护责任,为有效落实检察建议提供机制保障。经玉树市院跟进,能立即整改的部分已全部整改到位,对于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部分,主管部门已完成项目资金报批,待资金到位后及时予以整改。
古树名木是记录自然生态变迁的“活化石”,是承载民族历史记忆的绿色“国宝”,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学研究和经济价值,三江源地区的古树名木更是高原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珍贵财富。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巡回检察机制作用,及时发现问题、立案调查、制发检察建议,有效激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保护古树名木履职新动能,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责任意识和行动自觉,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协同共治提供了法治保障。
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诉鲁某某等五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青海湖国家公园 普氏原羚 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评估
检察机关针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多次鉴定最终明确被危害的野生动物物种为普氏原羚和藏原羚,并依据鉴定结果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青海湖国家公园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2022年8月14日,鲁某某等5人在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青海湖附近区域,多次采取驱使猎狗等手段,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经最终鉴定,被猎捕野生动物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普氏原羚、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藏原羚。
2022年8月底,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江源院)在环青海湖区域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并同步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审查工作。因刑事部分最初进行的司法鉴定是依据动物照片所做,司法鉴定认定全部4只被猎捕的野生动物均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藏原羚。检察人员经审查认为,涉案动物已被查获且仍存在鉴定条件,应当对动物尸体做出重新鉴定,经公安机关两次重新委托鉴定,最终确认被猎捕野生动物中3只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普氏原羚,1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藏原羚,涉案野生动物总计经济价值人民币62.5万元。
通过三次司法鉴定,确定涉案动物中存在我省青海湖周边旗舰物种普氏原羚,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从10万元增加到62.5万元。2023年10月16日,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就鲁某某等5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承担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普氏原羚和藏原羚,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7.5万元。
2023年12月28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普氏原羚作为世界范围内仅在我国青海湖周边地区有所分布的特殊动物物种,是世界濒危物种和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称为“草原上奔跑的大熊猫”。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托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敏锐捕捉、重点跟进发现的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领域公益受损问题线索,通过对案件证据的细致审查,对野生动物种属鉴定提出合理怀疑,通过要求反复鉴定确定被猎捕野生动物为普氏原羚和藏原羚的重要事实,最终全面、科学、客观、准确地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使侵权行为人承担与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实际状况相互吻合、相互匹配、相互适应的民事责任,有效保护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门源县人民检察院诉孔某某等人盗窃祁连山国家公园圆柏枝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保护 祁连山国家公园 折算碳汇计量 替代性修复
祁连圆柏是祁连山国家公园中重点保护的生态树种之一,其枝叶俗称柏香,收藏晾干后可用于宗教场所祭祀活动,近年来盗采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祁连圆柏因枝叶被过度盗采出现树冠严重受损或树枝枯死等现象。对此检察机关应加大监督力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采取补种方式对受损生态进行恢复,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孔某某、张某、贾某某等6人为海北州门源县珠固乡村民,2021年8月至2023年8月期间,6人各自利用在珠固乡鱼龙沟放牧的机会,陆续盗采祁连山国家公园仙米管护区内的柏香枝叶,销售牟利时被抓获。两年期间6人共盗采晒干的枝叶4837.65公斤。经鉴定,被盗采的柏香枝叶实物为祁连圆柏枝叶,权属为国有,价值共计人民币3.614万元。
2023年6月,海北州检察机关依托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机制,对孔某某盗采祁连圆柏枝叶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核实,通过审查刑事部分案件材料、向林业管护单位调查核实、利用无人机现场飞行核实盗采范围等方式,认定孔某某盗采行为致使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资源受到侵害,对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安全造成了危害。2023年6月25日,海北州门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门源县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024年4月,经调查核实后对张某盗采祁连圆柏枝叶及贾某某等4人盗采祁连圆柏枝叶造成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损害的行为分别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案件办理中,如何确定盗采祁连圆柏枝叶造成的生态损害后果及如何提出修复诉求是本案的关键点。门源县院经咨询特别检察官助理,邀请林业专家及生态资源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公开听证,并委托林业专家出具专家意见书,最终通过测算祁连圆柏枝叶在自然情况下进行光合作用、呼吸作用和分解作用的碳汇计量、每株苗高1米祁连圆柏幼苗的碳汇计量、被盗采圆柏枝叶碳储量和祁连圆柏幼苗碳储量,采用折算碳汇计量相当量的方式换算出应当补种的祁连圆柏和青海云杉的幼苗株数。
依据换算结果,门源县院依法向门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孔某某等6人于2024年4-5月份共补种497株苗高1.2米(1米)以上,土球直径20厘米(25厘米)以上的祁连圆柏(青海云杉)幼苗,三年后的成活率要达到85%(80%)以上。若不按期履行补种义务或三年后保存率未到达85%(80%)以上,由林场按每株70元标准申请人民法院收取补种费用后代为补植。门源县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2024年5月,孔某某等6人将497株祁连圆柏和青海云杉幼苗全部补种完毕,并通过了祁连山国家公园仙米管护区的种植验收。
2025年6月,门源县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以及祁连山国家公园仙米林场管护站工作人员,采用现场查看和无人机巡视等方式,对孔某某等人补种的497株祁连圆柏和青海云杉的成活率和生长情况进行了检查评估,发现长势良好,成活率达到了90%,达到了修复生态的诉讼目的和效果。
祁连山国家公园是我国西部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祁连圆柏作为其中的主要树种,有着重要的生态调节作用。检察机关对于生态环境巡回检察工作中发现的盗采祁连圆柏枝叶行为频发,导致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受损问题,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委托林业专家出具专家意见书,确定盗采祁连圆柏枝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和修复诉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既有效保护了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也对当地群众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提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办案效果。
针对部分游客擅自进入黑独山自然景观造成原始地质地貌严重破坏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巡回检察机制作用,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问题整改,切实守护黑独山自然景观,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冷湖镇辖区内的黑独山,属祁连山脉西段支脉,拥有独特的地貌特征,不仅具有极高的美学价值,还在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2年以来,有较多游客擅自驾车进入黑独山区域内观光,甚至有部分游客和车辆随意攀爬山体,导致黑独山原始地质地貌遭到破坏。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完全履行监管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部矿区院)通过生态环境巡回检察发现该线日立案调查。调查中,西部矿区院委托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中心通过卫星遥感技术对黑独山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取证,遥感影像显示,2022年至2024年连续三年黑独山涉案区域内疑似车辆轮胎碾压痕迹较上一年度均有明显增加。调查发现,黑独山表面黑色碎石经漫长的岁月洗礼,变成一层黑色硬壳,形成独特地貌,但硬壳并不能承受车轮碾压,车辆随意进入,造成黑独山无法自然修复的“伤疤”。
2025年3月24日,西部矿区院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切实提高黑独山旅游管理、经营与服务水平,申请黑独山A级旅游景区评定,开展分类指导管理;对黑独山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进行科学评定,并依据评定结果严格控制游客数量;划定黑独山保护范围,设置警示标识牌;对已经遭到破坏的地貌进行修复。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整改,联合相关部门对黑独山受损地貌区域进行全面勘察,运用无人机航拍,详细记录地貌破坏范围及程度,按照“最小干预、自然恢复为主”原则开展修复工作。在黑独山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牌,明确保护范围边界。完成临时开放建设项目水、电、网接入,以及景区道路、游客综合服务中心、游客停车场等硬件设施建设工作。制定《冷湖镇旅游高峰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协调海西州文化执法部门每月选派两名执法人员驻点冷湖镇,定期开展执法工作。在景区入口设置摆渡车让游客统一乘车进入景区,避免自驾车辆进入景区破坏生态,并计划开通门票线上预约系统,严格控制游客数量。2025年5月27日,行政主管部门就上述整改情况作出书面回复。
2025年6月3日,西部矿区院前往黑独山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各项整改措施已落实,黑独山A级旅游景区评定正在审批中,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在办案基础上,西部矿区院与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关于加强冷湖镇黑独山景区原始地质地貌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并在黑独山设置保护黑独山打击违法行为举报牌,切实凝聚黑独山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黑独山属祁连山脉西段支脉,其山包被黑色砂石覆盖,拥有形态丰富的原始地貌,被称为“地球上最像月球的地方”,生态环境较为脆弱,一旦破坏难以自然恢复。本案中,检察机关发挥生态环境巡回检察机制作用,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部门积极履职,并通过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推动检府联动,为保护黑独山自然景观,擦亮黑独山“旅游名片”起到积极助力作用,是以检察履职保护生态环境并促推当地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动实践。
甘青两省肩负着黄河上游生态保护的重大责任,近年来,两省检察机关不断创新完善各项协作机制,加强区域协作配合,全力助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切实扛牢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责任,青海检察机关创新履职,在三江源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以“属地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治理”解决“三跨”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并持续深化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成效,与甘肃省检察机关创新实践,探索开展跨省域联合巡回检察,有效破解交界地区“九龙治水”难题,共筑黄河上游生态安全屏障。
(一)机制创新,从“各自为战”到“协同治理”。2025年,两省检察机关聚焦黄河流域环境整治、祁连山国家公园建设、兰西城市群建设、“一带一路”建设等跨区域生态保护难题,重点围绕区域生态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深化协作共识、明确协作重点、夯实协作基础,共同启动“守护黄河源 甘青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三年专项行动,签订《关于建立甘肃、青海两省跨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创新构建跨区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联合巡回检察工作机制,通过抽调两省公益诉讼业务骨干组建专门巡回检察工作团队,吸纳两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为团队成员,定期针对黄河干流和重要支流周边生态环境污染和文化保护组织开展专项巡回检察等方式,打造“办案协作-案例引领-人才共育-治理协同”的一体化协作模式,实现了公益保护从“各自为战”到“协同治理”转变,为构建区域检察融合发展、一体履职的“大保护”格局夯实了制度基础。
(二)实践探索,联合巡回检察破解“三跨”难题。2025年5月,甘青两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守护黄河源 甘青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三年专项行动重点任务,依托“属地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治理+N”模式,联合开展首轮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组成由青海、甘肃省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带队,海东市、兰州市等5个市州检察院及相关基层院负责参加的巡回检察组,并邀请青海省水利厅及甘肃省审计厅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赴两省交界的兰州市红古区、临夏州积石山县及海东市民和县、循化县、黄南州尖扎县的黄河流域干流及湟水河、洮河等重要支流沿线地区的重要湿地、生态廊道等关键生态区域进行实地线索调查,重点对黄河流域水污染相关案件线索进行全面排查,同步邀请技术检测人员参与水质检测,共摸排案件线件。同时,对民和县检察院、红古区检察院联合督促保护湟水河河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等4件案件开展“回头看”,通过实地查看,跟进监督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整改情况,对公益诉讼检察保护实效进行“再检查、再验收”,助推写好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后半篇”文章。
(三)问题引领,以扎实履职推动环境治理见效。甘青两省检察检察机关将联合开展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作为推动解决跨区域生态保护突出问题的有力抓手,全力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循化县检察院重点针对甘青两省首轮巡回检察发现的案件线索,加大办案力度,对黄河流域循化段某砂石料加工点污染环境及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线索及时立案办理,通过“听证+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2月内全部完成整治工作,有效维护了黄河生态安全,丰富了联合巡回检察的实践成效。黄南州、甘肃定西市检察机关共同召开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协作座谈会,推动“守护黄河源 甘青益路行”专项走深走实,切实凝聚洮河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武威市天祝县、海东市互助县检察院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大通河生态保护问题,在上级检察院指导下,联合开展大通河流域巡查活动,重点对大通河流域内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染、未经批准擅自取水、非法采矿、违法占用林草地、破坏文物和文化遗产等问题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分析研判,按照管辖原则及时移送属地检察院办理,确保问题解决,有效提升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一体履职的整体效能。
甘青两省山水相连、发展相融、人文相亲,共同肩负着保护黄河上游生态的重大责任。联合开展跨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既是落实黄河上游生态保护重大任务,破解黄河流域跨区域生态治理难题的创新举措,也是制度化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的实践探索。两省检察机关通过联合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打破地域壁垒,深化协同作战,有力推动了公益保护从“单打独斗”向区域一体化协作模式升级,为实现对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难题的精准打击和系统治理,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2022年2月,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习法治思想,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扎实做好青海生态检察工作,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江源院)充分发挥跨区划检察改革赋予的相关职能,依照省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在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环青海湖区域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的意见》,以解决“跨行政区划、跨部门监管、跨流域治理”生态问题为核心目标,扎实开展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三年来,围绕三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巡回检察16次,发现案件线件。
(一)突出理念引领,由“被动受案”向“能动履职”升级。完善生态环境巡回检察制度机制。为规范、有序、有效开展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工作,强化生态环境巡回检察一体履职的优势作用,报请省检察院相继印发《青海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工作规则(试行)》《青海省检察机关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一体履职工作规定(试行)》,为高质效开展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夯实了制度基础。践行“三个延伸”要求全面履行生态检察职能。建立“源头巡查+流域联动”机制,下沉牧区草场、湿地冰川勘查,破解线索滞后难题;构建“以公益诉讼为主、其他三大检察为辅”的全覆盖办案体系,对破坏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复合型损害问题同步审查,实现生态修复赔偿、刑事打击追责、推动依法行政齐头并进;依托“检察建议+行政执法”行刑衔接平台,推动个案整改向系统性治理转化。引入“外脑”常态化办案。邀请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专家共同参与巡回检察、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特别是针对野牦牛、雪豹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个案生态损害价值作出了全国首例的评估报告,为公平、科学、精准做好环资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供了有效智力支撑。
(二)坚持靶向施策,以办案为核心实现精准司法保护。为确保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顺利开展,实现各检察职能相互衔接、互为借力的工作格局,始终把办案作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的切入口和发力点。主动将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全部纳入有关“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程序,完善工作规范。根据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发现的线索相继办理了可可西里非法猎捕野牦牛案(即“7·06”案与“7·13”案)、鄂陵湖区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即“8·01”案)、同德县(甘德县)非法猎捕雪豹案、海西州、玉树州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锁阳、红景天)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同时,独立制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数个罪名证据指引,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建设;联合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编写污染环境罪等8个罪名办案指引,统一执法司法尺度。
(三)创新工作方式,构建跨区域协同生态保护新格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属地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治理”的生态保护机制,采取“定期+机动+专项”巡回工作方式,通过共同排查、联席会议、实地调研等形式,推动与公安、法院及环保、林草等有关行政部门形成共识、共情、共为的生态巡回“大格局”。强化执法司法衔接。充分利用侦查监督协作与配合办公室,与公安机关统一证据审查运用标准,为精准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奠定坚实基础。通过执检衔接、检地磋商等多种形式推动“检察监督权”与“行政执法权”有效衔接,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职责。
三江源地区检察院通过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的生动实践,初步构建出“惩治犯罪+公益诉讼+法律监督+宣传预防”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格局。通过巡回检察,主动加强生态保护领域检察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双向协同,与地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建立了良好生态环境公益司法保护衔接协作配合关系,通过综合运用“检察司法权+行政执法权”,不断织牢编密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网”。同时始终秉持“三个延伸”的理念,注重发现共性问题与“面”“源”问题,促使检察机关更好地投身服务打造美丽青海生态文明高地、积极主动适应和匹配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彰显了青海生态环境检察制度特色,有效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动形成了各主体、各层级齐头并进又各有侧重的青海生态环境检察“大巡回”格局。